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市冠华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802民初4236号 原告:**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安罗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8063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施工参与人。 被告:**市冠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859043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筑公司)与被告**市冠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西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冠华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建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判决冠华机械公司立即支付西安建筑公司CNC五轴数控机床设备生产线2#、3#、4#楼工程土建及配套水电安装、附属工程所欠建设工程价款5314842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3148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决冠华机械公司支付西安建筑公司从2016年11月24日起至起诉前一日,以所欠工程价款531484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方式为:5314842元×月利率3厘×按月计算的拖欠时间);3.判决西安建筑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支付建设工程价款5314842元享有对冠华机械公司所有的位于**市××工业园××#地块上的CNC五轴数控机床设备生产线2#、3#、4#楼工程土建及配套水电安装、附属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15日,西安建筑公司与冠华机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CNC五轴数控机床设备生产线2#、3#、4#楼; 工程地点:**市××工业园××#地块; 工程内容:CNC五轴数控机床设备生产线2#、3#、4#楼工程土建及配套水电安装、附属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CNC五轴数控机床设备生产线2#、3#、4#楼工程土建及配套水电安装、附属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2年4月20日;合同工期:15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180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西安建筑公司即按约定于2011年11月份开工,并于2012年8月份竣工验收并交付冠华机械公司使用,后续还有做一些附属工程等。2016年10月8日西安建筑公司将结算送给冠华机械公司;2013年—2016年间,西安建筑公司一直向冠华机械公司申请支付至85%工程进度款,但冠华机械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结算送审后,西安建筑公司一直催促冠华机械公司将结算审核以确定最终造价,但冠华机械公司始终未配合进行最后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在西安建筑公司数年、多次要求下,直至2022年12月27日冠华机械公司才分别对2#、3#、4#楼厂房工程土建及配套水电安装、附属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确认,其中:2#厂房工程造价5644612元,3#厂房工程造价6003414元,4#厂房工程造价6723626元,2#—4#厂房水电安装费1315300元,核定总造价为19686952元。 2022年12月27日,冠华机械公司审核的总额比2016年10月8日西安建筑公司提交的结算数额少2237452元,但西安建筑公司认可冠华机械公司该结算核定的数额。该冠华机械公司审核核定的总额扣除西安建筑公司已收到的进度款8473097元以及由冠华机械公司供材料款5899013元,冠华机械公司还欠西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价款5314842元。2023年2月23日,西安建筑公司根据冠华机械公司2022年12月27日工程造价核定的数额向冠华机械公司发出《关于CNC五轴数控机床设备生产线2#、3#、4#厂房工程欠款的函》,冠华机械公司收到该《函》,并认可该欠款。 2012年8月份,西安建筑公司将本项目工程交付被告使用;2016年10月8日,西安建筑公司将书面竣工工程结算(含土建及水电安装两部分)提供给冠华机械公司,冠华机械公司当场签收。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4页第“17.5.1.4”条之约定,冠华机械公司应在30天内审查,否则,视为认可结算报告;根据该合同第35页第“17.5.1.7”条之约定,冠华机械公司本应在15天内支付工程价款(当时质保期已过),否则,从第16天起冠华机械公司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为此,现西安建筑公司主张从2016年11月24日起至起诉前一日、以所欠工程价款531484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 冠华机械公司直至2022年12月27日才做出工程造价核定,西安建筑公司据此才具体知晓冠华机械公司所欠工程尾款的准确数额。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西安建筑公司主张就本案建设工程价款欠款而享有对冠华机械公司所有的CNC五轴数控机床设备生产线2#、3#、4#楼工程土建及配套水电安装、附属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依法应得到支持。西安建筑公司、冠华机械公司对上述款项数次协商无果。为此,西安建筑公司提起诉讼。 冠华机械公司辩称,对西安建筑公司起诉尚欠的工程款5314842元不持异议,但企业长期亏损,以企业的现状支付不起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西安建筑公司(发包人)与冠华机械公司(承包人)就位于**市××工业园××#地块冠华机械公司的CNC五轴数控机床设备生产线2#、3#、4#楼工程土建及配套水电安装、附属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以及其他事项。其中在竣工结算中约定:发包人应从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予以核减的,应在审查意见中逐项明确理由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30天。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价款;发包人在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6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对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书面申请后28天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西安建筑公司按约定于2011年11月份开工,并于2012年8月份竣工验收并交付冠华机械公司使用。2016年10月8日,西安建筑公司将案涉项目工程结算书(结算造价21924404元)送给冠华机械公司审核,在西安建筑公司不断催促下,冠华机械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将结算审核定稿,核定造价19686952元,对此西安建筑公司亦予以认可,扣除西安建筑公司已收到的进度款8473097元以及由冠华机械公司供材料款5899013元,冠华机械公司还欠西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价款5314842元。2023年2月23日,西安建筑公司向冠华机械公司发出《关于CNC五轴数控机床设备生产线2#、3#、4#厂房工程欠款的函》,表明冠华机械公司尚欠西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价款5314842元,希望冠华机械公司能及时支付,冠华机械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认可该欠款。西安建筑公司、冠华机械公司对上述款项数次协商无果。为此,西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西安建筑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对账单、业主付材料费、工程对账单、代付材料明细、混凝土材料一览表、钢材材料一览表、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土建部分)、工程结算送审材料(水电部分),2#、3#、4#厂房土建工程审核书、厂房(水电)安装工程审核、计价表、主要材料价格表,2#、3#、4#厂房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审核书(总的)、分项汇总表,《关于CNC五轴数控机床设备生产线2#、3#、4#厂房工程欠款的函》、2#、3#、4#厂房工程结算(土建部分)及水电部分结算、对账单、总的工程审核书、汇总表,2#、3#、4#厂房外观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西安建筑公司与冠华机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西安建筑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冠华机械公司,冠华机械公司未按约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西安建筑公司同意冠华机械公司核定造价19686952元,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8473097元以及由冠华机械公司供材料款5899013元,冠华机械公司尚欠西安建筑公司工程款5314842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竣工结算的约定为“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价款;发包人在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6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西安建筑公司在认可冠华机械公司的核定造价后于2023年2月23日向冠华机械公司发出《关于CNC五轴数控机床设备生产线2#、3#、4#厂房工程欠款的函》,应视为西安建筑公司“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据此,冠华机械公司应向西安建筑公司支付从2023年3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31484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冠华机械公司在限期内未支付尚欠工程款的情况下,西安建筑公司有权就尚欠的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西安建筑公司所提的部分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市冠华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53148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1484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市冠华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前项判决支付工程款时,**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尚未取得的工程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86元,减半收取为28743元,由原告**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41元,被告**市冠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4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赖  海  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