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通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151号
原告:四川通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通港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高汾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英,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通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通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通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通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8元,减半收取2559元,由原告四川通力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先泽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