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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海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全海,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24楼办公)。 原审被告:河南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与***交叉口澜湾盛景B区2**302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大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南阳市第十五完全学校,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万全海、原审被告***、河南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阳市第十五完全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1391民初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2022)豫1391民初9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二次结构承包合同》本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本案仅是一般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即便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涉案建筑工程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应当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具有最高位阶的对抗效力,不得以约定或其他方式改变管辖法院、或违背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对抗上位法律的做法不妥。4.本案工程是由中铁二十局一公司承揽建设,南阳市第十五完全学校为此项目的建设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中铁二十局一公司拖欠工资,引发本案,故本案不是一般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综上,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彻底解决问题,节省司法资源,特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力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南阳市第十五完全学校初中部综合楼、食堂报告厅二次构改及墙面粉刷工程施工,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南阳市第十五完全学校,属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辖区,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文件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集中受理发生在南阳市中心城区的95种金融类、9种建设工程类民事案件。本案属于该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故本案应当由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轶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