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13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大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有新情况,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同意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材料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立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