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4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发,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工业园区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716569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昊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区大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22219216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又名***),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昊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发、商丘**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6元,退还上诉人**发;上诉人商丘**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6元,退还上诉人商丘**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