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436号
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西彩路5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浙江快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398号国投大厦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快步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503.19元,现退还原告3,478.19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