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508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735号1-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新天地商务中心5-1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8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23,676.4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25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