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快步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2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5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8,720.7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浙江快步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并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7日、2022年5月24日、2022年7月18日、2022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装饰有限公司共计提起4轮网络查控,于2022年4月7日、2022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提起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保险、支付宝、股票、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冻结零星余额,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到期前向本院申请续冻。 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现场走、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装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依职权,于2022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装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2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装饰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回案款,剩余债权158,720.79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浙江快步文化装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