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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1320号 原告: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5幢东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3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文  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