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1320号
原告: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5幢东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3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文 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