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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装点商行与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181号之一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装点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A楼负1K座23号。 经营者:***,该商行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浙江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5幢东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装点商行与被申请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装点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0805元的财产。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装点商行申请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浙江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杭州联合银行祥符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的存款870805元。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装点商行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单号:PZPP21650110250000000020)作为担保,担保金额87080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本院签发《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程序终结时止。承诺:保险人承诺该保单保函不可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装点商行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浙江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杭州联合银行祥符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的存款87080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