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快步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6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燕川社区向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的赔偿逾期利息损失部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为1670644.8元×4.2%-360天×165天=32159.91元);2.二审诉讼费由广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快步公司对一审判决快步公司支付广田公司货款1670644.8元,无异议。二、一审判决快步公司赔偿广田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以167064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不当。快步公司与广田公司订立的《关于木饰面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甲乙双方确认签署本补充协议后,甲乙双方相互放弃追究对方其它任何责任的权利”。快步公司认为,广田公司已放弃追究其它任何责任的权利,广田公司已无权主张货款利息。因此,一审判决快步公司赔偿自2019年9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是不当的。 广田公司答辩称:快步公司以利息提出上诉异议,是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执行。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快步公司向广田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106716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利息损失为183329.95元;2.快步公司向广田公司支付拖欠作为质保金的货款73348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利息损失为人民币24533元);3.由快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30日,广田公司与快步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一份,内约定,快步公司向广田公司购买阿克苏机场城市候机楼建设项目—酒店主配楼客房区域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工程项目木饰面材料。2019年8月16日,广田公司与快步公司签订了《关于木饰面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一份,内约定,双方确认广田公司向快步公司实际供货的货款总计14669608元;双方确认:截止到2019年8月15日止,快步公司累计向广田公司支付货款12868963.2元,快步公司尚欠广田公司货款1800644.8元;广田公司同意减免快步公司货款本金130000元,快步公司同意自行承担产品质保责任。快步公司需向广田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670644.8元。广田公司收到快步公司的货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田公司向快步公司出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快步公司确认和承诺:在2019年9月15日之前向广田公司支付上述货款1670644.8元。上述补充协议的落款处盖具了广田公司的公章,但该公章呈现复印或打印的状态,快步公司在落款处盖具了公章。2019年3月21日,广田公司向快步公司发函催讨货款尾款1865071.8元。快步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欠付款项。另查明,2019年11月5日,快步公司名称由浙江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快步公司尚欠广田公司货款1800644.8元还是1670644.8元。案涉《关于木饰面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广田公司不认可,但是广田公司承认该协议落款处的公章为广田公司所有,广田公司认可其曾向快步公司发送上述补充协议,但因快步公司未回复,故认为该协议未产生法律效力,故应按1800644.8元认定货款金额。因该协议的公章系广田公司所有,广田公司也确实向快步公司发送过该份补充协议,虽然该协议上广田公司的公章系复印或打印的黑白状态,但是不影响双方曾达成的结算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快步公司所提供的***、***签名的关于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误工说明,该院对快步公司所陈述的双方曾同意货款中减免质量保证金5万元、延期损失8万元的主张予以采纳,认定《关于木饰面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成立有效,快步公司尚欠广田公司的货款金额为1670644.8元。对于广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关于木饰面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付款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故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该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70644.8元,并赔偿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以167064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收取计22868元,由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847元,由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021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中,快步公司仅对逾期利息损失提出上诉。经审查,案涉《关于木饰面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双方明确了付款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快步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前述补充协议中虽约定了签订该协议后,双方放弃追究对方其他责任的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纠纷的内容,该条约定系对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结算,但并未排除快步公司在未履行该协议约定的经双方结算确认的付款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快步公司据此所提上诉异议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快步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元,由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蕊 审判员 赵  魁 审判员 ***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章 宗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