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741号
申请人: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工业园区西彩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浙江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4088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浙江快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4088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