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7民初10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丘市北安节能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于村乡于村。
法定代表人:*吃,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于村乡西八方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宁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任丘市北安节能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宁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津0117民初10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496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任丘市北安节能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任丘市北安节能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49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