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国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河北富软梯尔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2032号之一
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盛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仇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国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裕华东路(新华路安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富软梯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安庄村(裕华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于村乡西八方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国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河北富软梯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倩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