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任丘市北安节能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7民初1031号
原告:任丘市北安节能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吃,经理。
被告: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宁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任丘市北安节能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欧福莱特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宁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任丘市北安节能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北安节能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