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2359号之二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7054110W,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工业园虎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8314971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1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18元,由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