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庐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6405号之二 原告:苏州庐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前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西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庐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货款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庐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