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930民初10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西路1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831497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茈碧湖镇金色家园9幢1**2-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MA6KWF1N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苏省昆山市人,住江苏省昆山市。(现被羁押在龙陵县看守所)。
原告***与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