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2811号之一
原告:四川资阳市臻艺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玉龙村5组。
负责人:李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磊,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巷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君。
原告四川资阳市臻艺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与被告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资阳市臻艺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资阳市臻艺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晓军
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
人民陪审员 成 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