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6564号

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3层2314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煜,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巷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君。

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