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6596号
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兴东街6号1栋4单元3楼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群,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巷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