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5民初14722号

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兴东街6号1幢4单元3楼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群。

被告: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巷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玉,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荣源物业公司)与被告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谷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丽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荣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明群、被告磐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荣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666.95元、电费3036.32元、物业费4252.5元、停车费2500元、滞纳金627元,共计11082.7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巷18号3-1-1B业主,原告为被告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该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在为被告履行物业服务期间,被告拖欠自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水费666.95元、电费3036.32元、物业费4252.5元、停车费2500元,合计10455.77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违约滞纳金627元,总合计11082.77元。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磐谷公司辩称,兴荣源物业公司未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如水管爆裂、房屋漏水、小区失窃等相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物业管理差,故不支付物业费。

原告兴荣源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清水绿苑物业服务合同》、水电读数表、水电费发票、清水绿苑台账、《化粪池污水(油)池清掏合同》、收据、欠费明细、物业服务催款函、物业服务工作照片等证据。被告磐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水电表度数照片、漏水照片、房屋产权证等证据。

对于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磐谷公司系青羊区清水绿苑小区3-1-1B房屋业主,房屋面积为243.42㎡,该房屋由磐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志君居住。2016年11月6日,清水绿苑业主委员会与兴荣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兴荣源物业公司为清水绿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即自2016年11月6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11日24时止。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按“多层住宅:0.7元/月/平方米,电梯:1.2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3元/月/平方米”收取。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兴荣源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上盖有青羊区清水绿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和兴荣源物业公司的公章。

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兴荣源物业公司向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自来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共计约16.37万元。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兴荣源物业公司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缴纳了电费共计约40.38万元。2018年9月26日,兴荣源物业公司缴纳了清水绿苑小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9240元。

2016年8月4日,张志君向兴荣源物业公司支付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共计328.34元,收费单据显示电费截止数为39442,水费截止数为2313,且注明“物业管理费为本月,水电为上月”。磐谷公司于2016年9月开始未再缴纳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2018年9月21日,兴荣源物业公司向磐谷公司发送《物业服务催款函》,告知磐谷公司于收到催款函一周内结付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欠付费用共计10455.77元(其中欠付的水费为666.95元,物业费4252.50元,电费3036.32元,停车服务费2500元)。

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兴荣源物业公司提交了3-1-1B房屋2016年9月-2018年9月水电、物业费明细、水电表抄表记录拟证明欠费具体金额。其中的电表抄表记录显示,3-1-1B房屋2016年7月的电表度数为39442、水表度数为2313,8月电表度数为39704、水表度数为2331,9月电表度数为39878、水表度数为2340,至2018年9月的电表度数为44864、水表度数为2512。本院认为,以上证据与本案诉争具有关联性,且抄表记录记载的2016年7月的水电表截止度数与前述张志君于2016年8月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单据上记载的张志君缴纳的上月水费、电费截止数一致,故本院予以采信。(二)磐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组房屋漏水的照片,拟证明兴荣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兴荣源物业公司质证称房屋漏水系因楼上住户不当使用导致的,不能证明其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本院认为该证据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无关,不予采信。(三)兴荣源物业公司提交了一些照片,以及与成都市华川环卫有限公司签订的《化粪池污水(油)池清掏合同》和费用支付凭证,拟证明其在服务期间进行了修建垃圾台、抢修及维护保养电梯、检修线路、修建枝丫、清理楼顶积水、增加停车场及自行车棚的监控设备、疏掏小区化粪池以及污水管道、清扫地下室和路面积水、打理垃圾房建筑垃圾和破烂自行车等物业工作,并将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化粪池的清理维护工作承包给成都市华川环卫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庭审中,磐谷公司认可兴荣源物业公司主张的停车费为100元/月。对于水电费数额,磐谷公司陈述按照兴荣源物业公司提供的抄表记录核算。

本院认为,首先,兴荣源物业公司与青羊区清水绿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之规定,该合同对清水绿苑小区全体业主产生法律效力,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向兴荣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其次,磐谷公司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兴荣源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对磐谷公司的房屋漏水情况存在过错;同时,从兴荣源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其确实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因此,对磐谷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兴荣源物业公司向业主磐谷公司主张支付物业费,按合同约定应为0.7元/月/平方米,根据2016年8月的收费单据可以看出磐谷公司最后一次缴纳物业费的时间为2016年8月,结合兴荣源物业公司的诉求,磐谷公司未支付物业费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共计25个月,故磐谷公司应支付的物业费为243.42*0.7*25=4259.85元,对于兴荣源物业公司的主张支付4252.5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兴荣源物业公司的主张的是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的水费和电费,结合前述事实及证据,本院对兴荣源物业公司提供的电表抄表记录予以采信,结合2016年8月的收费单据,磐谷公司未支付水费起始数应为2016年8月的2331,截止数2512,故应付181*3.05=552.05元;磐谷公司未支付电费起始数应为2016年8月的39704,截止数为44864,故应支付5160*0.56=2889.6元。对于停车费,磐谷公司应支付25*100=2500元。上述费用合计4252.50+552.05+2889.6+2500=10194.15元。

对于滞纳金。2016年11月6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磐谷公司自2016年9月起未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用,构成违约,兴荣源物业公司有权主张依照合同主张违约金。虽然前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但兴荣源物业公司现按照627元主张滞纳金,本院不再予以调减。结合上文中应付的物业、水电费用,磐谷公司共应向兴荣源物业公司支付费用为10194.15+627=10821.1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停车服务费及滞纳金合计10821.15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丽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