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1执19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巷**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迎宾大道中段(客运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7511.6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16元,执行费11651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房屋和银行帐号予以查封、冻结,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健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法官专业会议笔录
时间:2018年2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执行局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人:***、***、XX
承办人:**
讨论案件案号:(2017)川0181执1949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标的:917511.65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承办人:**
讨论记录如下:
***:首先请承办人介绍案情,并作出处理意见?
**:申请执行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7511.6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16元,执行费11651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房屋和银行帐号予以查封、冻结,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执行到钱没有,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已冻结存款20余万元,已送达,已纳入。
***:请大家发表意见?
***: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讨论结果:终结(2017)川0181执19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