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1执19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磐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7511.6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16元,执行费11651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房屋和银行帐号予以查封、冻结,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健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