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1736号
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壕沟北段1—****。
法定代表人:严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恩阳,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桃源新区蜀望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太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凯,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祥,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伍蕾(曾用名伍德雷),女,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张加彬,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杨桃,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黄秀琼,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许玉英,女,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余璐伶(曾用名余晓煦),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陈志安,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石甫,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赵学军,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杨冬梅,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大邑县瑞云水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雪山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游志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锦莉,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鹤翔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徐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四川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永安,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住四川省大邑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祥,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凯、伍蕾、张加彬、杨桃、黄秀琼、许玉英、余璐伶、陈志安、石甫、赵学军、杨冬梅、大邑县瑞云水务有限公司、大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朱永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0.00元,由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方祺
书 记 员 唐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