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1734号
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壕沟北段1—****。
法定代表人:严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恩阳,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桃源新区蜀望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太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某,男,201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祥,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万玉英,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杨玉芳,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友,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系杨玉芳女婿。
第三人:朱永安,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祥,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某、万玉英、杨玉芳、朱永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0.00元,由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方祺
书 记 员 唐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