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濠沟北段1-4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2026703877。
法定代表人:严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祥,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黄土镇马坝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79608743X。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川112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1396239.55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和传统查询的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工商、动产、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四川省***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涉的建设项目所涉土地为被执行人四川省***置业有限公司向夹江县黄土镇凤桥社区2组、4组、蟠龙村7组流转耕地所得,现尚欠土地流转费用未支付,该项目无不动产登记和相关审批手续,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1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占山
审判员  杨松斌
审判员  薛山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盖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