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鑫创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4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鑫创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新场镇揭家村5组。
法定代表人:*家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岸,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壕沟北段1-4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省鑫创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新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向上诉人四川省鑫创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但在该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四川省鑫创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鑫创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鑫创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笛
审判员龚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