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19759号
原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2栋附1401-1404、1428-14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付岗,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金牛区东森钢材商贸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47幢32号。
经营者:***,女,1968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案件由来:原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付岗、**、金牛区东森钢材商贸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裁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告知事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