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蒲江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13952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原告
原告:四川鑫宇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0714号。
法定代表人:周仕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富,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彭治平,职务不详。
被告:蒲江平,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17号6栋4单元15号。
撤诉经过
原告四川鑫宇泰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蒲江平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宇泰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鑫宇泰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蒲江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航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