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9001号
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空港二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