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23905号之一
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信国际2号综合楼5层京东云(大同)电商生态产业园5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K3CHT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攀枝花金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6UQLU7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5158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金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1.43元,减半收取计6615.7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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