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与***、广西景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3民初14547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3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9X2Y4L。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朝霞,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雅文,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8年1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广西景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E座10层10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775701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明,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广西景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保险人代位求尝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市弘慧益钢材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景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覃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