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邕宁供电局与广西景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民初7730号之一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邕宁供电局,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彩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5NEBH52W。

法定代表人:陈兴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俊,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景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岭南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775701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明,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诉讼()

立案时间:2019年10月30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邕宁供电局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邕宁供电局撤回起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邕宁供电局负担。

审 判 长  庞 梦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人民陪审员  罗云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