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民初7730号之一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邕宁供电局,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彩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5NEBH52W。
法定代表人:陈兴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俊,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景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岭南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775701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明,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诉讼()
立案时间:2019年10月30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邕宁供电局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邕宁供电局撤回起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邕宁供电局负担。
审 判 长 庞 梦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人民陪审员 罗云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