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执保184号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矮山塘村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QA3FM85。 法定代表人:金文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207国道南面、富江东面A地块*****花园11幢3**17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PKBA36E。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桂0302民初124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广西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965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4505××××1178_1帐号内存款人民币29655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莹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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