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83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7号院3楼。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汀江路二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蕊,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2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