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岛绿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西安长岛盛业项目第13幢1**1层10101号房3F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7号院3楼。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长岛绿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223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安长岛绿河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借款合同不符合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法律要件,应为无效。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西安长岛绿河置业有限公司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西安长岛绿河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邵 炎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