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3执保1116号
申请人:天津***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大厦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20000MD004086XE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7号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034111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111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54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