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滨诚劳务有限公司

***与广西滨诚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工务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204民初3029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平,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滨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和平路2号二期工程B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84317019E。
法定代表人:田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福,广西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工务段,住所:柳州市鹅山路三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19347104N。
负责人:彭绍熹。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声震,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滨诚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媛
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黄其威
书 记 员  谢周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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