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809号

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港北片区正兴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向崇街361号附301-303号3层。

法定代表人:严海,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志达公司以大划公司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大划公司所有的财产在342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志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51×××29账号、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02×××46账号、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02×××31,以上三个账号在共计342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预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