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04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向荣街361号附301-303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20262759X8。
法定代表人:严海。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