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朝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22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朝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双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邹德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4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乙,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林,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龚凤鸣,男,汉族,1952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一审第三人: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镇滨江路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严海,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成都朝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龚凤鸣、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都朝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骏

审 判 员  胡 钉

审 判 员  邓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新华

书 记 员  赵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