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852号 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676号(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99号2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向荣街361号附301-303号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大道8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建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划公司)、成都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美建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因受新冠疫情管控限制,原告美建公司至今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也无法及时收集提供证据,故申请撤回本次起诉,待疫情缓解后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因受新冠疫情管控限制,原告美建公司至今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也无法及时收集提供证据,为了避免案件审理过分拖延,原告美建公司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551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5,55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