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华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市华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特73号

申请人:潍坊市华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丰台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侯秉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华,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潍坊市华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华龙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7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华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华、被申请人于秀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龙公司称:撤销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寿劳人裁字(2019)第428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其雇佣***送货,每天工资140元,双方已结清所有费用,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宜。

***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寿劳人裁字(2019)第428号仲裁裁决:潍坊市华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26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另查明,***系华龙公司职工,华龙公司欠付***201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12600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华龙公司工作,华龙公司欠付***工资,应予支付。申请人华龙公司主张其已与***结清所有费用,不欠付***工资,但华龙公司提交的2018年全年的工资表中只有2018年7月份的工资表中有***的工资记录,该月份工资表中载明的出勤情况及请假时间与***自己记录的该月份的工作明细相吻合,故仲裁委员会采纳***的陈述及工作明细认定华龙公司未付工资数额并无不当,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华龙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市华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寿劳人裁字(2019)第42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潍坊市华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