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1216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与货场路交叉口北150米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B1UJ8D。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中路商品大世界南1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0841351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