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1266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宋城路南中州路东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一楼1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2283314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商品大世界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084135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党委,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