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12142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与货场路交叉口北150米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B1UJ8D。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中路商品大世界南1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0841351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