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2208号
原告:**,男,汉族,1999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与货场路交叉口往北150米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B1UJ8D。
法定代表人:王大力,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中路商品大世界南1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08413518。
法定代表人:李霞,职务总经理。
原告周亚彪与被告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周亚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亚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亚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