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272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与货场路交叉口往北150米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B1UJ8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商品大世界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0841351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8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