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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民终2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河**路沟盘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德州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州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德州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   玉   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婷